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73号
原告:西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现代物流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物流中心A区2排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GKE5J。
法定代表人:郭珍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斌,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19。
法定代理人:任彦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管辖为合同签订地,无法证明合同签订地属原告住所地还是被告住所地,该约定和实际发生不符,故视为合同约定管辖不明。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属西安市临潼区辖区,我院无管辖权,现原告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芋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西婷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白西婷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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