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执异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富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现代物流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物流中心A区2排12号。
法定代表人:郭珍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XX城县,系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系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西安富昕商贸有限公司(注:以下简富昕公司)与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嘉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富昕公司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请求追加嘉林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富昕公司称,富昕公司与嘉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并作出(2021)陕0115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嘉林公司未向富昕公司给付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富昕公司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嘉林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嘉林公司增资后,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且出资期限已到,依据法律规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其应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追加嘉林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嘉林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富昕公司与嘉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21)陕0115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嘉林公司给付富昕公司货款776935.7元,资金占用费182580.19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969515.89元;判决生效后,嘉林公司未履行其义务,富昕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期间,未发现嘉林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陕0115执18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2010年9月9日被申请人***、***申请设立嘉林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认缴出资147万元,占比49%,***认缴出资153万元,占比51%。嘉林公司已实收资本300万元。2017年9月15日嘉林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资至1000万元,***认缴增资343万元,***认缴增资357万元,认缴增资期限均为2017年6月1日,根据市场监管档案显示,两名股东认缴增资均未实缴。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嘉林公司股东***认缴增资343万元,***认缴增资357万元,认缴增资期限已到,但均未实缴,两人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2021)陕0115执184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西安富昕商贸有限公司的案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刘志豪
审 判 员 党宏侠
审 判 员 韩晶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 遥
书 记 员 朱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