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184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现代物流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物流中心A区2排12号。
法定代表人:郭珍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任彦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西安**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5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69515.89元,案件受理费67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1216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额度冻结)。
三、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被执行人的电话多次,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某某。
2021年10月15日,经本院谈话告知本案执行进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终本约谈笔录、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即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 本院在执行中除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纳入限制消费、失信人员某某并向社会公开。综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小平
审 判 员 王双全
审 判 员 惠五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执 行 员 姚向阳
书 记 员 薛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