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168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甘100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00元由原告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负担1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18)甘100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截止现在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甘100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截止现在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