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郊。 法定代表人:任廷发,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旱地示范园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0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申请执行人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口头达成的《租赁协议》;二、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厂房;三、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按照80000元/年标准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2月起至实际腾退场地之日止的租赁费。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申请执行人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各负担7575元。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可供执行,该公司名下有甘M1××**号“五菱”牌汽车一辆和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意见其表示暂不要求法院对上述车辆和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查封、扣押、处置。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将租赁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场地及厂房腾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租赁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2022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甘肃庆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肃嘉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1002执20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