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年、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112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年,男,1962年3月23曰生,汉族,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古洞岗12号
委托代理人:丁亮,江苏瀛镇(丹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菊兰,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年与被执行人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21)苏1112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年货款22283.01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曰的逾期利息(该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即即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4215.66元,申请执行费26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22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
二、2022年1月8日、1月10日、2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保险、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四、经查,2021年12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他案申请执行人对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4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法院已受理他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4215.66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否有足够的履行能力则决定了实际履行结果。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112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凌鸿波
审判员 张国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朱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