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1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所在地江西省福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林,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56号金源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菊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1)苏1102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建平
审判员 杨道骏
审判员 贾黛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