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谢建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谢斌。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建民、谢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竞
审判员 章 晓 东
审判员 司马仲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覃 嘉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