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4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东京村南谢**。
法定代表人:谢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金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菊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1)苏1102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9元,减半收取141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卫芳
审判员  季 晖
审判员  丁奕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亚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