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润州金路防水建材经营部、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破申32号
申请人:镇江市润州金路防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运河路93号104室。
经营者:景友风,女,汉族,1964年7月18日生,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56号金源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菊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斌,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镇江市润州金路防水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金路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苏111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建民建设公司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金路建材经营部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建民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院在征得申请人金路建材经营部同意后,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苏1111执86号执行决定,决定将该案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并依法向建民建设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21年11月30日,该院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本院。
本院查明,建民建设公司住所地为镇江市,该公司于2006年7月18日在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860万元,公司股东为陈菊兰、谢建民,法定代表人为陈菊兰。目前该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现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建民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院在征得申请人金路建材经营部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金路建材经营部对建民建设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金路建材经营部作为债权人符合申请人的资格。现建民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金路建材经营部申请对建民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镇江市润州金路防水建材经营部对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丁奕帆
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梅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