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1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8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竞 审判员 章 晓 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敏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