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1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建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8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竞
审判员 章 晓 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敏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