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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芳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钱学喜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皖0111执3776号
***海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劳动争议一案,霍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霍劳人仲案字第22号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员  杨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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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报告财产令;2限制高消费令;3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