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江油市太平洋度假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民初7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江油市太平洋度假村、周林、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张建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行与江油市太平洋度假村于2012年8月13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因该《最高额抵押合同》已经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2432号生效民事判决及本院(2019)川07民终3363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即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已有定论,本案中***作为原告起诉虽不属于重复起诉,但其诉讼请求实质上仍属于合同效力问题,显然与(2019)川078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及(2019)川07民终3363号民事判决内容重复。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宜再作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366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田 苑 审判员 于红霞
书记员 龚泾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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