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涂洪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81执异1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1649号民事调解书,以(2019)川0781执916号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涂洪友、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2月3日,第三人林茂川以已经受让***所享有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9)川07891执91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年3月1日,林茂川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第三人林茂川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林茂川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审判长  赵莉 审判员  蒲阳 审判员  肖兵
书记员  彭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