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兴松、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781民初805号
原告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公司)诉被告岳兴松、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买志辉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均、被告岳兴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华、被告十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浩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公司与被告十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二)》后,由被告岳兴松挂靠被告十建司负责新泰国际5、7、8号楼的施工,并于2019年1月16日由原告新泰公司与被告十建司签订了《新泰国际5、7、8号楼工程合同最终结算协议书》,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不仅对新泰国际5、7、8号楼的工程价款进行了决算,同时也是对双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二)》权利义务的终止。协议中约定“乙方已对该项目工程量进行详实清理并结算,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如果以后发生任何相关遗留问题,乙方自行处理,自负盈亏,不得再提任何调解,仲裁上诉法院等问题”,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作为甲方的原告新泰公司也不能就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再有“任何相关遗留问题”,因此,原告新泰公司不论是以主张违约责任还是合同履行中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都不能得到支持,而且,原告新泰公司虽主张赔偿损失,但并未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原告新泰公司与被告十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泰公司将新泰国际一期地下室、5、6、7、8号楼承包给十建司承建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蓝图内除电梯、强电、消防、光纤、弱电外的一切土建安装工程(具体工作内容以双方核定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内容。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3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9月8日,工程总日历天数540天。 2014年6月4日,十建司与岳兴松签订建筑工程项目内部管理责任书,十建司授权岳兴松为十建司新泰国际5、7、8号楼项目的委托代理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各项工作。 同日,原告新泰公司与被告十建司签订三份新泰公司施工总包合同补充协议(二),分别就新泰国际5、7、8号楼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完善,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确定的轴线范围内全套施工蓝图所含的土建(不含回填土)、装饰、水电工程全部内容以及弱电、消防管道电梯中由土建负责全部预留预埋工作、以及分包工程及甲供材料的电源配管、接线、安装及配合工作,乙方必须完成施工图所反映的全部工作内容(除电梯、消防泵及动力电缆采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分为第十层梁板砼浇筑完毕、主体封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办理完备案手续、甲方收到乙方结算3个月内工程结算审核完毕,达到一致意见,一个月内付清尾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7%)、保修期结束(未扣除的质保金无息退付,按照合同5.4条执行),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1月15日,工程总日历天数540天。(合同工期起算时间为地基基础处理完毕后交给乙方后起计算工期)。并约定:如延期占用甲方场地按5000-10000元/天交纳违约金,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工程总工期延迟超过30天,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并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总价款1%的违约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实物移交前5天内,承包人应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如承包人无法按照移交资料,应承担违约金200元/单位工程/天。新泰公司、王军在甲方处盖章、捺印,十建司、岳兴松在乙方处签名、盖章。 2017年10月11日,新泰国际5、7、8号楼在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同年,取得江油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018年7月9日,四川中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新泰国际5、7、8号楼项目工程出具审核报告,原告岳兴松、被告新泰公司、十建司均在该报告上签名捺印。 2019年1月16日,新泰公司(甲方)与十建司(乙方)签订新泰国际5、7、8号楼工程合同最终结算协议书,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已对该项目工程量进行详实清理并结算,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如果以后发生任何相关遗留问题,乙方自行处理,自负盈亏,不得再提任何调解,仲裁上诉法院等问题”。新泰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十建司在乙方处盖章,岳兴松在乙方负责人处签名。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企业信息、身份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3份,内部管理责任书、质量验收合格报告、工程联系函、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违约通知单、工程档案交接书、竣工档案审查情况通知、综合竣工验收备案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审核报告、最终结算协议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225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明。
驳回原告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7.5元、保全费3720元,由原告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买志辉
法官助理 王 芝 书 记 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