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81财保265号
申请人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林顺才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江油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及江油市中坝镇金城小区4栋1楼提供保全担保,并愿意承担若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林顺才名下的位于江油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及江油市中坝镇金城小区4栋1楼房屋; 三、如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由申请人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担保人林顺才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费2,270.0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邹艾岑
法官助理 梁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