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781民初20号
原告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诉被告***、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邹艾岑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泽兴、石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强,被告十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鹏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五星公司因迟延交房和逾期办证等支付的违约金是否与***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和十建司是否未协助五星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以及与原告支付违约金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和十建司虽然经生效判决确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五星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所需的全套资料并协助五星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义务,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各环节的资料,建立健全相关档案。五星公司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集资料、建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案涉工程于2016年6月竣工后,未进行竣工验收,2016年11月五星公司即通知物业公司入场,买受人陆续入住案涉工程房屋。在2017年4月28日,十建司曾催告五星公司进行竣工验收,但五星公司并未组织被告及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后,即将案涉工程项目档案交由城建档案馆保存并无不妥。五星公司陈述其在判决生效后组织过竣工验收、其具备自身应需要的竣工资料、***和十建司未协助竣工验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五星公司诉称是因***和十建司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提交竣工资料和未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导致五星公司迟延交房和逾期办证而支付违约金,也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五星公司认为是因***和十建司未提交竣工资料、未协助五星公司竣工验收,导致五星公司迟延交房和逾期办证而支付了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五星公司要求***、十建司向其赔偿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代表十建公司(乙方)与五星公司(甲方)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五星.国际城11#、12#楼,工程内容为施工图范围内除消防工程、外墙干挂石材、电梯安装、门窗安装以外的全部内容;合同工期为2013年12月10日(根据实际开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等,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即组织人员、资金于2014年4月开始施工,2016年6月竣工。之后,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五星公司于2016年11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进场,买受人也随之入住案涉工程房屋。
2017年1月20日,***向江油市城建档案馆申请对案涉工程项目档案进行初审及暂存。
2017年4月28日,十建司向五星公司邮寄送达要求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支付工程款催告函。2017年8月4日,五星公司向十建司送达《再次要求履行竣工验收义务的通知》。之后,案涉工程仍未竣工验收。
2017年7月6日,***起诉十建司、五星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各项费用3,528,306.79元及利息。五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450,000.00元及造价鉴定费60,000.00元,并要求***和十建司协助办理五星.国际城11#、12#楼的竣工验收并提交竣工验收所需的全套资料。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川0781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认定***系借用十建司的资质以十建司的名义与五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并判决:五星公司向***支付工程款2,140,997.99元及相应利息;五星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强改资金175,612.00元及相应利息;***及十建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交五星.国际城11#、12#楼竣工验收所需的全套资料并协助五星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五星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川07民终451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五星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强改资金175,612.00元及相应的利息、***及十建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交五星.国际城11#、12#楼竣工验收所需的全套资料并协助五星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五星公司向***支付工程款2,080,997.99元及相应的利息。(2018)川07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5月29日送达给五星公司、2018年4月28日送达给***、2018年4月27日送达给十建司。
此后,案涉工程仍未进行竣工验收。2020年10月10日,***向五星公司移交了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五星公司于同日移交到江油市城建档案馆,江油市城建档案馆出具了江油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江城档验〔2020〕21号)。
五星公司因迟延交房和逾期办理产权证,向部分购房者支付了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五星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身份证信息、十建司的企业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川0781民初2838号民初判决书、(2018)川07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五星.国际城11#、12#楼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江油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五星公司支付违约金相关的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调解书、领款单,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驳回原告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9.00元,减半收取2,379.50元,保全费2,270.00元,合计4,649.50元,由原告四川江油五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艾岑
法官助理 梁 杉
书 记 员 杨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