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81民初3371号
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被告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本院《缴费通知书》所确定金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四川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翠翠
法官助理 王晓倩 书 记 员 崔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