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727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田某某、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0727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