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781执30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性1963年4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兰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潘某某申请执行***、兰某某、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某某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兰某某、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市名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息1286609元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394元等。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于2022年11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5个,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明双方正私下协商还款事宜,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2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