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某某、田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727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川0727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田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劳务费21805元,被执行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并未到本院申报财产及接受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银行、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同时希望其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727执3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