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781执恢2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8972390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乾元山哪吒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含增镇人民政府大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75835740G。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2109号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恢复执行纠纷一案,2022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781执恢266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