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81执恢1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4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78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郑某与田某某、***、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共计27200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油市,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予处置,2021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中止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订)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0781执恢10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