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某、田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81执恢1015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4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万元(本息合计,本金150万元,利息1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29600元,从被执行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