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81执恢1015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4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万元(本息合计,本金150万元,利息1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29600元,从被执行人***、***、江油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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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