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23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张北路5669号三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062991647A
法定代表人:耿加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申恒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教育路中段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62164939H
法定代表人:杜明弛,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安徽申恒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61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安徽申恒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金云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晖晖
书 记 员 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