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617号
申请人: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张北路5669号三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062991647A
法定代表人:耿加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申恒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教育路中段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62164939H
法定代表人:杜明弛,经理。
申请人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申恒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申恒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申恒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05元,由申请人山东凯沃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云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晖晖
书 记 员 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