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民初26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锦溪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唐家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宇丽,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锦溪分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马鞍山华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锦溪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华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皖0503民初32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华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1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锦溪分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华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1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锦溪分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锦溪分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华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143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惠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