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华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马鞍山华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619号

申请人:马鞍山华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五贤路涂山新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830963191。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源潭镇棋盘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153980804H。

法定代表人:蒋平安。

被申请人:李瑞英,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申请人马鞍山华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瑞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华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瑞英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华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37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瑞英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瑞英银行存款841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华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