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75号
原告: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创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蒋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迎宾大道53-2号。
法定代表人:方有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正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山市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志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俞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