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7085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鉴海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786893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友泰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荔村村委会伦教工业大道荔村段3号华南机械城新车间(五)二楼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RXP7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友泰喷涂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同时作为被告佛山市友泰喷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3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