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1732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鉴海北路110、112、11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金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居委会育贤大道5号太明市场2-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金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燃气费64768.55元及违约金1156.59元(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4月24日,此后违约金每日按所欠燃气费0.06%计至燃气费全部清偿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29日签订《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气,被告用气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用气的计量以供、用气双方确认的燃气计量表修正仪的实际读数作为结算依据,原告每月抄表1次,抄表时间为每月10-25号(如抄表时间遇星期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则提前或顺延),被告抄表后7天通过委托银行账号划付或现金的方式向原告缴清当期燃气费,逾期原告可以自逾期之日起至清缴欠款之日止每日收取所欠气款的0.06%作为违约金。双方签订上述供用气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气,但被告未支付2022年3月、4月燃气费64768.55元。原告已通过短信、邮寄等途径向被告进行催缴,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规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燃气费且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已实质性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得以解除合同。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供气,被告拖欠燃气费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工商业客户基本资料表、系统截图、2022年3月22日气表读数照片、2022年4月1日气表读数照片,工商业出勤记录表、气费催缴通知短信发送记录、停气通知书复印件、停气通知书物流信息等证据。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主张的事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此外,《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约定原告收取的违约金累计总金额不能超过所欠气款的3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等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被告未按时支付燃气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解除《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被告支付拖欠的燃气费64768.55元及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因原告未举证证实其曾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作出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本院以本案应诉材料送达被告之日即2022年7月15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日0.06%计收,该约定标准过高,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原告同意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7日起计算,本院予以确认。另,合同约定,原告收取的违约金累计总金额不能超过所欠气款的30%即19430.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金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签订的《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于2022年7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金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64768.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4768.55元为本基数从2022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19430.57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4.07元,财产保全费679.25元,合共1403.3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5.32元,由被告负担1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彭 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