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沸腾鱼乡餐馆等供用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6执838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110、112、1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沸腾鱼乡餐馆,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新马路B85号乐的商城(即****商业裙楼)第A座第三层第304号铺。 经营者:***。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沸腾鱼乡餐馆、***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沸腾鱼乡餐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141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总金额6219.61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