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422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鉴海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786893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燃气款819.45元及违约金(以所欠款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0.06%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11日为27.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用气地址为顺德区***道小黄圃社区科苑×路×号×座×楼×层之×供气,双方约定用气经双方确认的计量表读数作结算依据,被告于抄表后7天内向原告缴纳当期燃气费,逾期则按应付款每日0.06%计算违约金,原告并有权中止向被告供气。被告对尚欠的两期燃气款819.45元未有支付。 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开庭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发生买卖业务,签订《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用气地址为顺德区***道小黄圃社区科苑×路×号×座×楼×层之×供应天然气,双方约定用气经双方确认的计量表读数作结算依据,被告于抄表后7天内向原告缴纳当期燃气费,逾期则按应付款每日0.06%计算违约金。被告对两期燃气费(其中569.8元抄表日期为2022年8月26日,被告在之前多付款0.6元应抵减,其中250.25元抄表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合共819.45元未有及时支付。原告经对货款追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引致本案纠纷的发生。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发生买卖业务,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被告***在使用了天然气后,对尚欠原告两期燃气费合共819.45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供用合同》、客户查询系统截图、应缴及实缴情况表、抄表数据照片、缴费通知短信发送记录截图、律师函、快递单、物流信息打印件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燃气费819.45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依约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欠款额分别从2022年9月5日和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还之日止按应付款每日0.06%计算,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按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分别其中以欠款569.2元从2022年9月5日起,以欠款250.25元从2022年10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超出上述范围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使用了原告天然气后,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尚欠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天然气货款819.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其中以569.2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以250.25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