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佛山市现航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1343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鉴海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786893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现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华口社区高新区(**)华天北一路26号A座三层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DWDM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下简称港华燃气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现航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现航科技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华燃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燃气费33135.76元及违约金1217.48元(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2月16日,此后违约金每日按所欠燃气费0.06%计至燃气费全部清偿之日);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3日签订《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气,被告用气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路××号××座首层之二,用气的计量以供、用气双方确认的燃气计量表修正仪的实际读数作为结算依据,原告每月人工抄表一次,抄表时间为每月15-28号(如抄表时间遇法定假日、节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并以邮件、短信、微信或者其他方式告知被告,被告应当于抄表后7个工作日通过委托银行账号划付的方式向原告缴清当期气款,否则原告可以自第8日起每日收取被告所欠气款的0.06%作为违约金,并有权依法中止供气。双方签订上述供用气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气,但被告未支付2022年9月气费25132.16元,10月气费8003.6元,合计33135.76元。原告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面谈、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缴,被告仍未支付相应气费,已构成违约。截至2022年12月16日,已产生违约金1217.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气费且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已实质性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得以解除合同。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供气,被告拖欠气费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我方主张解除合同时间为本案案件受理日即2023年4月12日。 被告现航科技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动态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最高限价的通知、工商业客户基本资料表、系统截图、9月缴费通知短信发送记录、10月缴费通知短信发送记录、原告的工作人员***与***微信聊天截图、催款通知书、律师函、特快专递单、物流信息、客户系统截图、系统缴费历史截图等证据。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其主张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为此,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均予以确认。 另查,本院首次向被告现航科技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被告于2023年4月21日签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等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被告现航科技公司未按时支付燃气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港华燃气公司诉讼主张解除《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被告现航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燃气费及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因原告港华燃气公司未举证证实其曾通过其他方式向现航科技公司作出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本院以本案应诉材料送达现航科技公司之日即2023年4月21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对违约金,根据《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期交纳燃气费的,原告可以自发出气费信息后第8个工作日起每日按0.06%计收违约金,该约定标准过高,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定如下:1.以25132.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2.以8003.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现航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于2023年4月21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现航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33135.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25132.16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2.以8003.6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9.42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佛山市现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阳玉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嘉 欣 书 记 员 谭 哲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