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某某塑料粉末喷涂厂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813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鉴海北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786893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塑料粉末喷涂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华天西二路13号首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7072125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塑料粉末喷涂厂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以其已经收到燃气费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塑料粉末喷涂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2.05元,财产保全费2854.70元,合计7006.7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