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1民初5549号
申请人: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营业场所:涿州市东城坊镇边各庄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8082322267。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双塔区东城根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10823965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原告)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被申请人(被告)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15645元,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64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