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1民初908号
原告:郎福顺,男,汉族,1980年8月8日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告: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东城根17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347971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的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479715元为基数,从合同约定应付之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合计347971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1日签订了华阳3号楼金港湾l#、2#住宅楼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该工程位于河北省涿州市博物馆北侧,承包方式: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工期为2017年9月1日-2018年7月1日,实际施工面积为20153平米,施工过程中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仍有3479715元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有误,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表示不同意公告,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郎福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