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1282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振、张海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良。

被告:涿州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彬。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新良,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锁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