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1282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振、张海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良。
被告:涿州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彬。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新良,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锁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