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990号之二
原告:**,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被告:***,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被告: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涿州市双塔区东城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108239654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彦兵,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原告**与***、***、王彦兵、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部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彦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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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彦兵的起诉。
审 判 长 柴秋瑾
审 判 员 杨爱净
人民陪审员 郑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