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990号之二

原告:**,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被告:***,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被告: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涿州市双塔区东城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108239654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彦兵,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原告**与***、***、王彦兵、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部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彦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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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彦兵的起诉。

审 判 长  柴秋瑾

审 判 员  杨爱净

人民陪审员  郑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