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83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洪涛,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吴江市铜罗房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9536393-9。
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申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铜罗房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6240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房产查封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483执4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