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625民初67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10日,被告承诺原告可以为其办理二级建造师证,原告便向被告缴纳了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凭证一张。事后,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该证件,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费用,被告一直拒绝。综上,原告向被告主***未果,现特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缴纳了办理二级建造师相关证件的手续费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一张。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该证件,原告向被告索要退还该费用未果,随诉至本院院,形成本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合法根据,向原告收取10000元的办理二级建造师证费用,且至今未给原告办理相关证件,故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