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5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志丹县汽车运输公司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22369007X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25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40587.28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