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5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在某某分公司有未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在某某分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2827654***丹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