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5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帐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