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5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帐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