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5执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现本案执行完毕,需要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的控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