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3执恢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西河口粮圆小区C区1**2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67********。
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62522369007XR,所住地:延安市志丹县开发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22)陕0603执恢1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3执恢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 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