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志丹采油厂,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25民初232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丹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住所地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梓儒,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587.2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本案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0月5日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与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担合同书》合同编号2009G686号,合同约定将双方2620井2间平板房、围墙、火道、霸王烟囱、三池一坑工程承包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将其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了该工程,并且已经全部交付使用。2021年7月8日被告采油厂已经结清平板房工程款项49504.54元,尚有双方2620井砖围墙、三池一坑及导油槽工程款40587.28元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始终无果而终。综上所述,二被告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没有如期给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二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40587.28元,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辩称:1、我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故原告要求我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2、我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项支付完毕,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3、原告于2022年10月22日在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625民初1584元民事判决书九本案原告提起的相同事实已经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现原告就相同的事实、相同被告进行起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质证。 本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5日,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与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担合同书》合同编号2009G686号,合同约定将双方2620井2间平板房、围墙、火道、霸王烟囱、三池一坑工程承包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将其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了该工程,并且已经全部交付使用。2021年7月8日被告采油厂已经结清平板房工程款项49504.54元,尚有双方2620井砖围墙、三池一坑及导油槽工程款40587.28元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遂形成本诉。 本院认为,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与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承担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法有效。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方,已如期履行了该合同,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支付该工程款的诉请,因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已将该案涉工程款全部结清,因此不应再对原告承担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40587.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被告志丹县宏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