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上诉人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横山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民终1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崇信,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榆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录,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榆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生,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横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横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高崇信、上诉人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横山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崇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14元,依法予以退还;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予以退还。上诉人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