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2014号
原告:靖边县荣兴门业,住址:陕西省靖边县新区XX区XX号。
经营者:曹**阳,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庙XX村XX小组XX号,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高有龙。
被告:**,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荣兴门业诉被告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荣兴门业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荣兴门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荣兴门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靖边县荣兴门业承担。
审判员  黄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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