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7481号
原告:靖边县合盛机砖厂,地址:靖边县。
经营者:王永安。
被告:***,男性,1957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永宁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高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余,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靖边县合盛机砖厂与陕西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合盛机砖厂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合盛机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靖边县合盛机砖厂负担。
审判员 艾 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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